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九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经营范围、备案信息、许可证注销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