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公立中医医院。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区域医疗中心、特色重点医院、名医堂建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