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扶持和促进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中医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