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建设,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发展中药生态农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