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