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四十三条有效中医药职称评定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将中医思维、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中医医师主要评价内容。中医医师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内容和所占比例纳入职称评审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