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中医药职称评定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将中医思维、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中医医师主要评价内容。

中医医师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内容和所占比例纳入职称评审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