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医师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质检制度,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医疗机构炮制、使用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管理规定;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毒性中药饮片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得在本机构内炮制。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凭本机构医师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