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宜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树立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对未成年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艰苦朴素、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和保持良好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