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档案、改善学校寄宿条件、落实社会保障等关爱帮扶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开展监护指导、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