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校园设施及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依法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强行索要财物、欺凌、侮辱、殴打等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将安全、应急等知识和技能纳入校长、教师培训和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