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不得含有宣扬暴力、淫秽、色情、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