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纹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和专人巡查制度,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依法监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