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持车况良好、定期检修,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驾驶。校车运载未成年人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保障未成年人乘坐校车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