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教职员工及时作出调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