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领导直接负责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