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