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