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三条有效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