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表决议案方式;
(四)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六)听取和审议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七)听取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提出会议选举的办法草案;
(九)组织由会议选举和通过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