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阴山岩画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