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阴山岩画是不可再生文化遗存,在本体上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触摸、践踏、刻划、涂污画面;

(二)用颜料补绘、添绘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五)擅自对岩画进行翻模复制、拓印;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