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者未回收废旧农用地膜的;(二)随意弃置、掩埋废旧农用地膜的。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