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者未回收废旧农用地膜的;

(二)随意弃置、掩埋废旧农用地膜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