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推诿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