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