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诊疗和救助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犬只应当采取免疫和必要的医疗措施,并按照规定申请登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应当及时通知犬主认领,犬主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为放弃饲养犬只进行收容处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收容救助的犬只。领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