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诊疗、救助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