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