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活动。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