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活动。

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