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