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综合运用重点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