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受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但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