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受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但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