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