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特别生态功能区、山区县(市)以及承担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任务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探索通过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主要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生态公益岗位等方式,对当地居民实施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