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山区、海岛县(市)依托当地生态资源,发掘地方特色文化和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势,发展旅游、休闲度假经济和文化创意等产业,拓宽生态产品转化通道。

鼓励将山区、海岛县(市)确定为职工疗养目的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