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四十条有效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适时评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