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三十九条有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林业、水利等部门,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依托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