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设项目含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