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