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