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公用设施,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人作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二)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

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四)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其他住宅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