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市容与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私搭乱建;

(二)维护市容整洁,不得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得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

(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四)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应该用语规范、内容文明;

(五)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使用地锁、地桩、其他物品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六)爱护花草树木,未经允许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七)其他维护市容与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