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非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