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租赁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竞得者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