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