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