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