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