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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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