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