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基地旧址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地旧址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地旧址保护、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州、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基地旧址保护规划纳入州、县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基地旧址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地旧址保护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地旧址文物信息数据库。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地旧址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基地旧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基地旧址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工作。

基地旧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